近年来,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共识。
然而,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的现象,仅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近60万。
目前灯饰行业的技术创新的价值越来越明显,但因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近日,一起因彩色玻璃灯饰通用名称被注册成商标,引起行业纠纷。
众多从事“蒂凡尼”风格的灯饰厂家及电商商家在近日反映,使用了多年的“蒂凡尼灯饰”或者“蒂梵尼”宣传涉嫌商标侵权,被投诉删除并扣分或面临诉讼风险。
究竟该商标侵权案件存在什么问题?通用名称被注册成商标对灯饰商家影响有几何?面对这种情况商家又该如何正确维权,保障自身权益?01现状:“蒂凡尼灯饰”是行业通用名称?据统计,该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投诉商家达13家之多。
各灯饰厂家及电商商家被投诉后怨声载道,认为“蒂凡尼”是行业对彩色玻璃的统称,不能被一家企业垄断,现已联合起来维护合法权益。
以下是部分被投诉使用“蒂凡尼”灯饰宣传及销售的商家:众所周知,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有可能决定着企业的长远发展。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用来区别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这当中存在一定的“垄断”。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是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经过对该案件调查后得知,该商标注册号为第34514039号,商标名称为“蒂凡尼灯饰”,是江苏蒂凡尼灯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吊灯;夜灯;灯;灯座;灯泡;灯罩;台灯;壁灯;落地灯”商品。
国家商标局于2020年8月13号初步审定并公告。
同时,江苏蒂凡尼灯饰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号为36198161号,商标名称为“蒂梵尼”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灯罩、灯罩座、玻璃灯罩、发光二极管照明器具、灯泡、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
国家商标局于2020年11月13号初步审定并公告。
企查查显示,江苏蒂凡尼灯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定代表人李巧勇,经营范围:彩色玻璃工艺灯具和装饰品的设计和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为进一步探究“蒂凡尼灯饰”是否存在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情况,笔者向本报知识产权顾问李清律师咨询。
李清律师解释称,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蒂凡尼灯饰”、“蒂凡尼”、“蒂梵尼”使用在灯饰上,是属于一种彩色玻璃灯饰的通用名称,蒂芙尼(Tiffany)灯具。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应用美术的新艺术领袖的路易斯·康福特·蒂梵尼(LouisComfortTiffany1848-1933),使美国染色玻璃工业发生革命巨变并雄居玻璃制品业统治地位。
在玻璃器具设计领域,蒂梵尼所取得的成就是独一无二的。
数以千计的教堂都以精美的蒂梵尼玻璃作装饰,蒂梵尼这个名称也成为了染色玻璃艺术的代名词。
02保护:“通用名被注册成商标”商家该如何应对?针对行业通用名称已经被注册成商标,李律师建议可以对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商标法》1、《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强化企业维权意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标准》的制定,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对此,企业想要立足市场、提升竞争力,就必须树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预防观念,在防范他人侵权的同时,也要管理好自身。
面对侵略知识产权的做法坚决说“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HANKYOU—编辑:许愿编审:知音稿件整理:古镇灯饰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