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白云胡良才)4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宜昌市三人因灌制假冒的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被判刑。
2013年1月起,曾某、罗某租用了陈某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的一处房屋,用以灌制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
之后,曾某、罗某又将灌制假酒的方法传授给陈某,并雇请其帮忙灌制大量的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
用于灌制假酒的相关包装材料均由曾某、罗某提供。
2013年9月,公安机关一举查获该制假窝点,当场查扣1800瓶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及大量制假包装、63箱假冒稻花香清样白酒外包装盒。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罗某未经商标所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白酒商品上使用“稻花香”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73629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陈某明知曾某、罗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帮助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5000元。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