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广州某店瓶装气缺斤短两,三倍赔偿消费者。
回放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加码备受关注。
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频现锋芒,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退一赔三”一方面震慑和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也鼓励了消费者主动维权的信心。
顺应时代需要原《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直都是震慑和惩罚不法经营者的有力武器。
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退一赔一”的力度已经很难达到惩罚性的目的,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一些企业来说只不过是九牛一毛。
消费维权领域的相关专家多次呼吁,应该对惩罚性赔偿加码,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顺应了时代和消费者的需求。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进行了大幅加码。
此外,新《消法》为鼓励消费者维权,相关规定更是向前跨出一大步,规定了最低赔偿额,即赔偿额不足500元的最低直接赔偿500元,让小额的惩罚性赔偿不再是鸡肋。
媒体和社会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高度评价。
有观点认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将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维权的热情,让消费者在成功维权的同时获取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也将给不法经营者当头一棒,增加其违法成本。
尤其是新增的保底500元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更是让消费者在面对小额欺诈时不再犹豫,果断维权。
保底赔偿显神威新《消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迅速发挥了作用,全国各地先后有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成功维权。
其中,保底500元的惩罚性赔偿更是连番发威。
一时间,依据新《消法》向侵权经营者索要惩罚性赔偿成为消费者的一种习惯。
就在新《消法》实施几天后,2014年3月16日,辽宁辽阳的高先生在大润发超市购买蒜苔,因实际收款价格与标价不符,多付了1.8元,运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维权,成功获赔500元。
2014年3月19日,辽宁抚顺程女士在好又多超市购买一套文具尺,因超市多收了2.4元,也成功获赔500元……索要惩罚性赔偿的浪潮迅速席卷各个消费领域。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经营者索要3倍惩罚性赔偿。
在此期间,依然有许多经营者不了解新《消法》或无视新《消法》,在遇到消费者维权时,试图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其结果自然是自讨苦吃。
去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李先生在淘宝网一家名为“凡友科技”的网店,购买了一部售价1850元的“步步高vivo”(型号X510w)手机,后发现是翻新机。
而面对清晰明确的侵权事实,网店卖家和淘宝网却均拒绝赔偿。
与此同时,李先生发现,淘宝网实施的消费者保障服务仅支持两倍赔偿,低于新《消法》“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标准,视新《消法》如无物。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指出,淘宝网等知名电商平台要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而不是曲解或者无视法律,设置一些土规矩对抗新《消法》。
在新《消法》面世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强,类似的维权案例不胜枚举。
无论是实体经营者还是网络电商,面对新《消法》的锋芒,最终都要改变自己的所谓的土规矩,按照新《消法》办事,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依法积极索赔其实,“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在原《消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一直到1995年,知名打假人王海利用该条款成功维权成为典型案例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和理念才深入人心。
然而,新《消法》实施后,在当月全国各地就涌现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成功维权的案例。
2014年4月,重庆市消费者吴朝购买的8件羊毛衬衫经鉴定不含羊毛,经重庆市南岸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羊毛衬衫生产厂家按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赔偿消费者10086元。
2014年5月,哈尔滨市消费者武女士在某电视购物频道看到一款纪念手表的宣传广告,称该款手表由黄金制成,有收藏价值,假一赔十,原价4000元,促销活动期间仅售498元。
没有抵挡住广告宣传诱惑的武女士当即购买了一块手表,买到手后却发现仅是一块普通手表,并非金表。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在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武女士成功退货,并获得价款3倍的赔偿……消费者手握新《消法》成功获得3倍赔偿的案例不断涌现,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提高,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修订符合了消费者的心理需求。
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也让知假买假者拥有了更强的维权动力。
在此之前,有关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持续了多年。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知假买假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高院的表态再加上新《消法》3倍赔偿条款的出台,让知假买假者迎来了新的春天。
点评立法目的逐步实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一年来,有些法院依照新《消法》做出了3倍赔偿的判决,但是大量的对消费者实施欺诈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没有依照新《消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认为,个中原因不是执法不力,也不是漠视了新《消法》的规定,而是因为这类案件真正提起诉讼的比例仍然不大,很多消费者还是考虑到维权成本等问题放弃索赔。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一年来,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很多典型案例,比如说王海在北京购买冒充进口的假牛肉,获得了几十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这样大额的案件同样表明,新《消法》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加3倍的规定,的确起到了重大的震慑作用。
总的来说,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立法目的将逐步得到实现。
现在新《消法》实施只有一年,时间不是很长,我相信惩罚性赔偿条款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得到广泛使用,使经营者恶意欺诈、恶意侵权的行为逐步得到遏制。
当很少有此类事件发生之时,那么这个条款的立法目的就实现了。
建议简化索赔程序●任毅(媒体从业者):新《消法》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实行“1+3”的惩罚性赔偿,但由于部分经营者拒不承认欺诈与消费者陷入扯皮,消费者往往只能退回货款了事。
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为消费者索赔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依据。
建议社会各界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堵住经营者找借口的嘴,使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成为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最锐利的武器。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不少消费者因维权成本放弃索赔,对此,我认为还是应该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
如果消费者没费太多精力就获得了法律规定的赔偿,那消费者主动维权的情况自然会增多。
另外,我国司法改革也由无理由不立案变成了必须立案,并要求对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多方便,这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青(北京市消费者、私企职员):惩罚性赔偿标准提高大快人心,但对于消费者来说真正获得赔偿才是维权的胜利。
现实中,一些小企业或者个体商户对法律了解不清,甚至知法不守法,找借口拒绝赔偿,消费者也只好作罢退货了之。
因此,我建议相关商业协会或行业协会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普及,加强行业自律,积极主动地应对消费者的索赔。